存货过期报废的账务处理包括税务和会计处理两个方面。在增值税方面,产品过期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产品过期报废产生的损失处理方式存在争议,商业零售企业可以按清单申报,其他企业则存在按专项申报的争议。会计处理上,存货过期报废应计入“管理费用”,而非“营业外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进行处理。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存货过期报废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对其税务和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详细分析。
一、增值税处理
对于产品过期报废,并不属于增值税所称的“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产品过期报废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存货过期报废产生的损失,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中进行列支。对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属于存货正常损失,可以按清单申报操作。然而,对于其他企业,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属于存货的正常损失,属于清单申报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存货过期报废损失不属于清单申报范围,应按专项申报处理。
三、会计处理
存货过期报废的会计处理应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这种损失不属于自然灾害所致,因此应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营业外支出”科目。具体处理如下:
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进行针对性的处理。
企业在面对存货过期报废的账务问题时,需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对于商业零售企业,可以按照清单申报操作;其他企业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专项申报方式。同时,会计处理时应将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