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纳消费税的抵扣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需满足特定条件,如购入产品用于连续生产、生产产品与购进原材料属同一消费税税目等,且购进的酒类、酒精、金银首饰等除外;二是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税产品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条件与外购已税消费品类似,只是将外购产品变为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对于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若销售的是特定商品如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并满足一定条件,可抵扣已纳消费税。其他情况则不能抵扣。
当涉及到已纳消费税的抵扣时,主要存在两种情况: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以及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税产品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
一、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
对于这种情况,抵扣已纳消费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企业购进已纳消费税的产品必须用于连续生产。
2.生产的产品与购进的原材料必须是同一个消费税的税目。
3.购进的原材料或是进口的材料必须从工业企业购进,不能从商业企业购进。
4.所涉及的消费品必须是税法所列特定七种消费品。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加工的消费品在销售时缴纳消费税,可以抵扣外购已纳消费税。但需要注意,有些特殊情况不能抵扣,例如购进的酒类或酒精连续生产的酒类产品,以及外购已税珠宝宝石生产金银首饰。对于金银首饰,由于在零售环节纳税,所以也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税产品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
这种情况与上述情况类似,只是将外购的产品替换为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需要满足的条件基本相同,包括委托加工的产品必须是应税消费品,且用于连续生产等。
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如果销售的商品如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等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市场,而是需要进一步生产加工的,这些情况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但如果是购进后直接再销售的,则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
对于已纳消费税的抵扣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已纳消费税如何抵扣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