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入账发票可否退回重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教育家 2024-12-13 00:38 浏览次数:619

已经入账的发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退回重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具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作废处理。作废的发票需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相应处理,并在纸质专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但企业在未全联收回已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不得予以作废。因此,企业需要谨慎处理已入账的发票退回重开事宜。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来解答。

一、相关法规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针对已经入账的发票是否可以退回重开,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一定的条件。

二、作废与重开的条件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的当月,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具有误等情况,且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可以按作废处理。这意味着,如果退回的发票是在开具的当月并且满足其他条件,是有可能进行作废并重新开具的。

2.作废的专用发票需要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数据电文处理,并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3.重要的作废条件包括: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不符合。

三、注意事项

1.企业需要收回已经交给购货方的联次后,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在未全联收回已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不得予以作废。

已经入账的发票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退回重开的,但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确保流程的合规性。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处理,确保满足所有条件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对于更多会计实务的学习,可以通过得讯会计等渠道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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