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包括: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免征该费用。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都有相应的减征政策,具体减征比例根据所属收入类型有所不同。
一、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为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一政策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针对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此政策为娱乐服务领域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减轻了负担。
三、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减征政策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于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这一政策为文化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财政支持。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涵盖了多个方面,从小规模纳税人到特定服务领域均有所涉及,旨在鼓励和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完善和调整相关优惠政策,以促进文化事业的持续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