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产生原因有哪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教育家 2024-12-13 00:52 浏览次数:979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一是增值税纳税人因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经营范围而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应税劳务;二是营业税纳税人为了增强获利能力而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兼营行为会产生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劳务等,纳税人需要分别核算以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未分别核算的则从高适用税率。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对比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以做出有利决策。

一、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经营范围导致的兼营行为

1.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了提升售后服务质量和扩大自身的经营范围,可能会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因此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较为有利。

2.对于营业税的纳税人,为了增强获利能力,也可能会转而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二、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下的兼营行为

1.当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如果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也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将按照一定规则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3.如果纳税人兼营免税或减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这些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或减税政策。

兼营行为的产生主要有上述几种可能。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收政策,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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