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旧提取依据主要是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及停止使用月份,应从次月起计提或停止计提折旧。计算折旧前需估计残值并控制在原值的5%以内。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年限按国税局规定执行,不同折旧方法和年限会影响折旧额、成本和资金回收等,对企业避税有一定影响。
一、折旧提取的依据
1.固定资产的投入使用时间: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这意味着,一旦固定资产开始用于生产或经营,企业应从下个月起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的停用:对于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从停止使用的月份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这反映了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保证了折旧的准确性。
二、折旧提取的方法
1.估计残值:在固定资产计算折旧前,应估计其残值。残值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期满后的剩余价值。这个估计的残值会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一般来说,残值估计越多,对企业避税越有利。但残值必须控制在原值的5%以内。
2.特殊情况的考虑: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更高的残值比例。这需要基于实际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进行决策。
3.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应按照国税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常见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折旧年限越短,折旧额越大,这会导致成本相对增大,资金回收快,计税依据相对较小,对企业避税来说相对有利。
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遵循相关规定,同时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以做出最佳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