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税金及附加”科目如何核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伦理讲堂 2024-12-13 00:52 浏览次数:512

营改增后,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的核算方式有所变化。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不再有营业税的核算,“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新的“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企业收到的税费返还,应相应记入银行存款科目和本科目。企业收到的增值税返还,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一、科目名称调整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没有了营业税,因此“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二、核算内容变化

新的“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内容主要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前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是在“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并不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三、具体核算方式

1.企业日常核算中,涉及上述税费的缴纳,应直接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核算,记录应缴和已缴的税费。

2.对于企业收到的税费返还,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返还的消费税等原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各种税金,实际收到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3.若企业收到的是增值税返还,则不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而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营改增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内容发生了显著变化,企业在处理相关税务问题时需特别注意,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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