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职员工的个税申报月份应与其实际工资发放月份相符。如果新员工在3月入职但工资在4月发放,那么个税申报应在4月,同时按照入职时间计算减除费用。政策依据《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因此,新员工的个税申报和减除费用需按照实际工资发放月份和入职时间进行申报处理。
一、问题描述及背景
贵公司新员工A于2019年3月入职,4月份申报个税时未填报工资。原因在于考虑到新员工入职时间以及工资发放的时间差异,对于何时申报个税存在疑问。
二、个税申报时间解析
1.新员工入职时间与实际工资发放时间的关系:新员工A于3月入职,但工资实际发放是在4月,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时间为4月。
2.申报时间:由于报税原则是当月的收入在次月报税,5月份为纳税申报期,需要申报4月份的工资收入。
三、关于免征额的问题
1.现象描述:由于个税扣缴申报系统是按照入职时间计算减除费用,因此在5月份申报时,出现免征额自动带出为5000元×2的情况,即一个月的工资,免征额抵了两个月。
2.解决方法:在申报采集人员信息时,应按照为新入职员工申报个税的税款所属期来判断选择受雇从业日期。对于新员工A,其受雇从业日期应选择为4月,这样减除费用为5000元。
四、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纳税人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
五、人事所属月与税务所属月的区别
人事所属月指的是当月发放的工资属于上月的收入,而税务所属月则是当月发放的工资属于当月的收入。在申报个税时,需要确保人事所属月与税务所属月的统一。
新入职员工的个税申报应依据其实际工资发放时间确定税款所属期,并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