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不可以抵扣的发票进项转出会计分录问题,根据税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将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其他单位等,需做进项转出处理。在处置环节若没有销项税且离开企业主体,进项税需转出。此前财税文件未明确规定不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但现在已有明确规定。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可了解更多会计实务、税收实务问题。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对于不得抵扣的发票进项,会计分录的处理是一个重要环节。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况购进的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并需要进行进项转出。
一、不得抵扣的三种情况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以上情况的共同点是:货物离开了企业核算的范围,且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畴。在处置环节,若没有销项税且货物离开了企业主体,那么进项税需要转出,而不是视同销售。
二、关于会计处理的规定
在财会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出台前,对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如果将不允许抵扣的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后,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然而,随着财会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解读的发布,这一问题得到了明确的解答。特别是2017年1月26日,财政部公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为企业在处理不得抵扣发票进项转出会计分录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对于会计从业者而言,正确处理不得抵扣发票的进项转出不仅关乎企业的财务健康,也涉及税务合规。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确保企业的税收合规,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总结来说,企业在处理不得抵扣发票的进项转出时,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和财会文的相关文件进行操作,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