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的核算方式如下:对于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从地税登记日的下1个月开始计算。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缴纳金额=41712元×(在职职工总数×1.7%×征缴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月数/12月)。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单位,应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月份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以上是残保金的核算方法。
残保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和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一项资金。其核算涉及到多种情况,具体如下:
一、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如何核算?
对于新成立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如果成立时间不满1年,残保金的计算是从单位成立后的足月算起,不满1个月的时间不计入。例如,某单位在2015年7月1日完成地税登记,那么其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下,2015年的残保金计算方式为:41712元×(100人×1.7%×5/12月)。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单位如何核算?
如果单位在一年内安排了残疾人就业,但就业时间不满一年,那么残保金的计算是按照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月份来计算,不满一个月的则按一个月计算。例如,某单位在2015年8月31日安排了1名残疾人就业,那么其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的情况下,应缴纳的残保金为:41712元×(50人×1.7%-1人×5/12月)。
三、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单位如何核算?
对于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单位,残保金的计算是按照实际差额比例来计算。例如,某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但未安排任何残疾人就业,那么其应缴纳的残保金为:41712元×50人×1.7%。
以上所述的核算方式仅供参考,具体的核算标准和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单位需要根据所在地的具体政策和规定来进行核算。如有疑问或需要深入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
残保金的核算与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是否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就业时间等因素有关。正确理解和遵守相关政策和规定,不仅有助于保障残疾人的权益,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