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当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时,需要实施追征税款。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来解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及滞纳金。这里的“计算错误等失误”指的是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二、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及明显笔误造成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如税款超过10万元),税务机关的追征期可以视情况延长到五年。
三、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等行为,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对这些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进行追征。
对于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追征期,主要是根据税务机关发现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原因及具体情况来确定。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非主观计算错误或笔误导致的未缴或少缴税款,追征期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五年。而对于违法行为如偷税、抗税、骗税,追征则不受时间限制。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了解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追征期问题。如需深入学习会计实务知识,建议加入相关的学习交流群或关注相关公众号,以便及时获取免费答疑和学习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