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基金申报需要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申报时需提供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报缴纳地点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15日。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提交相关资料。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残保基金,又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而设立的资金。对于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需要缴纳残保金。
一、申报机构及征收机关
残保金的征收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在没有设立地方税务局的地方,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二、申报所需信息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同时,确保所提供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具体申报流程(以北京市为例)
1.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如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申报缴费期限:
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的11月1日至12月15日。
4.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对于不需要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需要进行“零申报”。
四、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相关的审核确定书和申报表。这些资料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
残保基金的申报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和资料的复杂过程,需要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残保基金的申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