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税法针对台湾地区来源所得的个个人课税。非居住者需分别就源扣缴。居住者需在次年度5月内办理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申报时要合并申报配偶及扶养亲属的所得、免税额及扣除额。纳税义务人可按规定减除本人、配偶及扶养亲属的免税额,若本人或其配偶年满70岁,免税额增加50%。还有标准扣除额和列举扣除额可选,若列举扣除额超过标准扣除额,采用列举扣除额对纳税义务人更有利。
一、征收对象
凡有台湾地区来源所得的个人,都应就其台湾地区之来源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
二、税率与扣缴
对于非台湾地区境内居住的个人,如有台湾地区来源所得,除另有规定外,其应纳税额分别就源扣缴。
三、申报与纳税
1.居住者应于次年度5月1日到5月31日以结算申报方式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人在办理结算申报时,应将其配偶及扶养亲属的所得、免税额及扣除额合并申报。
四、免税额与扣除额
1.纳税义务人可以按规定减除其本人、配偶及符合规定扶养亲属的免税额。
2.纳税义务人本人及其配偶若年满70岁,免税额会增加50%。
3.例如,申报2004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义务人、其配偶及其扶养亲属的免税额为新台币74,000元,若其扶养亲属有超过70岁者,其免税额则为新台币111,000元。
4.纳税义务人除了可以就标准扣除额或列举扣除额两者择一减除外,并可减除特别扣除额。
五、列举扣除额的优势
在申报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果列举扣除额各列报项目的金额在法定限额内合计超过标准扣除额时,选择列举扣除额对纳税义务人会比较有利。
综合所得税法内容相对复杂,涉及多个细节规定。需要了解和学习更多关于会计实操、税收实务的问题,可以通过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等方式,获取免费答疑和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