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自建不动产,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或出租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自建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也需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此外,个人出租住房、个人销售住房以及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也适用5%征收率。上述政策适用于除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以外的地区。
一般来说,适用5%征收率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情况
1.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销售额与不动产购置原价的差额为计税依据。
2.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同样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4.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的情况
1.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2.销售自建的不动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6.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7.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8.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以及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此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也就是说,在同时存在不同征收率的情况下,应适用较高的征收率。
以上内容是关于适用5%征收率的具体情况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