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包括: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总收入70%以上的,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一定比例内准予扣除;小型微利旅游企业享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在特定情况下可减免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购置并使用专用设备可抵免企业所得税。这些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旅游开发企业的发展。
一、关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企业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和景区,旅游经营活动收入达到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从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二、针对旅游企业的投资收益
对旅游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四、小型微利旅游企业的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旅游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小型微利旅游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一步减轻税收负担。
五、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旅游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土地、房产税收优惠
旅游企业自用的土地、房产,如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困难,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请减免。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使用的土地、房产则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七、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的抵免
旅游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相关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这些优惠政策为旅游开发企业提供了实质性的税收减免,有助于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希望以上内容对了解旅游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