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税〔2013〕106号通知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合同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也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需持书面合同到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相关规定,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收入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一、规定细节:
1.技术转让定义: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技术开发定义: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与这两者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也包含在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内。所谓相关,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二、审批程序: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纳税人还需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业务范围: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收入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认定,并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了解关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收入的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