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是有限的,具体不包括以下合同:
一、非列举的凭证和合同
根据印花税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缴纳印花税。这意味着,除了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列出的合同类型,其他类型的合同或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特定类型的合同
1.既有购销合同又有定单的,订单不需缴纳印花税。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3.股权投资协议不需缴纳印花税。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5.委托代理合同、承运快件和行李包裹的托运单据不需缴纳印花税。
6.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7.合计、审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特定服务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8.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缴纳印花税。
9.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
10.商业票据贴现不涉及印花税。
11.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贴花。
12.培训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以上所述,都是基于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哪些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具体解答。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政策和法规的变化而调整,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要结合最新的税收法规进行考虑。同时,对于涉及大额交易的合同,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人员,以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