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要求:根据财税〔2008〕121号通知,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其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的企业,应合理方法分开计算。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规定的部分不得在当期及以后年度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要求遵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
一、基本扣除规定: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则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二、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
1.金融企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
2.其他企业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三、特殊情况的扣除:
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则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的区分:
若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如果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将一律按照上述关于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以上内容详细解答了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要求,希望对您了解和学习相关税收政策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