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并取得预收款时,会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对这种不征税发票进行冲红,引发了讨论。
一、关于红字发票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对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范围包括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
二、不征税发票不属于上述范围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并不属于销售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也不属于开票有误的情形。从开具红字发票的原因分析,这种情况并不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条件。
三、不开具红字发票也不影响税款征收
在开具不征税发票时,纳税人已经按照预征率预缴了税款。当应税义务成就时,开具全额发票并按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税,预缴税款可以通过抵减实现。即使开具不征税的红字发票,也不会影响应税销售额,从纳税申报和税款计算的角度来看,也不会影响税款的征收。
四、增设不征税发票的考虑
53号公告考虑到了业务的性质,为了方便购房者办理非税收业务的需求,允许开具不征税发票。这种发票往往在办理贷款等业务时使用,收回也较为不便。要求企业后续收到余款时,将原开具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回红冲,可能会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对税收征管没有实际帮助。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时开具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续收到余款时不需要将原发票冲红。这既减少了企业的操作麻烦,也符合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