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需符合一定条件。若支付给员工的餐费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并一起发放,且符合相关通知规定,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针对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如果餐费补贴是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并且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那么这些补贴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若餐费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即可视为工资薪金支出享受税前扣除待遇。若不能完全符合相关条件,那么应将其视为职工福利费,并按照规定计算限额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会计实操中的各项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等,当其未来可能流入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低于该资产现有的账面价值时,需要进行减值准备的计提。这包括对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固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以存货为例,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这是一种对可能损失进行的稳健处理。
支付给员工的餐费补贴能否进行税前扣除需根据其是否符合相关税务规定来确定,并应参照具体的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来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