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且这些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类企业可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一、行业范围:
1.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企业。这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参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销售额占比条件:
上述纳税人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重需要超过50%。
三、时间条件:
1.对于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需要符合上述行业占比条件,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对于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从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的销售额符合上述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即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这项加计抵减政策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以抵减应纳税额。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服务行业的发展。
以上就是对“什么企业是符合加计抵减”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了解相关税收政策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