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减值不可以做摊销处理。除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相关会计准则外,其他商誉属于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使用寿命进行系统合理的摊销。但商誉主要由一些不可量化的因素组成,即使是外购的商誉,其购买价格也不能真正反映其所包含的不可量化因素,因此商誉不可以摊销。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关于商誉减值,它是指商誉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实际价值时所产生的损失。在会计实务中,商誉减值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通常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来反映商誉的实际价值。减值准备一旦计提,将减少商誉的账面价值,但这并不涉及摊销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外购商誉(即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相关支出是准予扣除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商誉可以进行摊销。自创商誉或非外购商誉的处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商誉的会计处理需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
商誉减值不可以做摊销处理。在处理商誉及其减值问题时,应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