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实施办法规定了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服务以及不动产等。非正常损失包括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具体规定如下:
一、非正常损失涉及的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非正常损失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包括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这里不包括固定资产,但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相关。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包括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如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等,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相关损失。
二、非正常损失的定义
非正常损失特指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三、关于抵扣的规定
由于非正常损失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因此其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这是为了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防止税收的浪费。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纳税人在处理非正常损失时应当注意相关税务处理,确保合规纳税。如需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学习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