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39号公告)的明确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生产型企业
生产型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是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主要受益者。这些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若有合法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抵减。
二、生活性服务业
生活性服务业,如餐饮、旅游、教育、医疗等,也是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重要覆盖领域。这些企业在提供生活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样可以享受加计抵减的优惠。
三、具体规定与条件
要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涉及的进项税额必须是可抵扣的。
3.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即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企业需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税法规和政策。
总结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一项针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在此期间,这些企业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进行加计抵减应纳税额。企业应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充分利用这一政策,以降低税负,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