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执行旧会计制度的企业,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项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等,并预计无法收回时,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项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一、引言
在企业财务处理过程中,关联方交易的处理一直是一个重要环节。关于关联方是否要计提坏账准备,是许多企业和会计从业者关心的问题。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解答。
二、关联方交易与坏账准备
执行旧会计制度的企业,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项时,需要遵循《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的规定。根据这一法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对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可以不计提坏账准备。实际上,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与其他应收款项一样,也应当在期末时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企业需要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虽然一般情况下,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确实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并且不准备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或无其他收回方式的,企业可以对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关联方的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四、《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40条进一步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关联方交易中的应收账款。
五、总结
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项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企业仍需要在期末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还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相应计提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