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要求购买方为企业时,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发票内容需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时,信息应一致。
一、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提供与填写
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于购买方为企业的情况,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此规定的发票,将不能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二、发票内容需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针对目前存在的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的情况,公告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三、销售平台系统与税控系统的对接
销售方在开具发票时,若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一旦发现数据内容不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以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要求严格,旨在保证税收的公平和合规。企业和个人在开具和接受发票时,都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发票的真实、准确、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