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直没有收入如何加计抵减”的问题,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和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需分别根据其相应年度销售额来判断。如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但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可适用较低比例的抵减政策。无需提及公众号和关注等引导性话语。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对于一直没有收入的纳税人,如何实施加计抵减政策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对于尚未产生收入的纳税人,理论上讲,他们暂时无法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因为根据政策规定,年度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是基于上年度销售额来计算的。没有收入就意味着没有销售额,因此无法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然而,如果纳税人在未来的年份中产生收入,并希望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那么他们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操作。具体来说,已经提交过《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正在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或之后的年份是否继续享受该政策,将取决于其前一年的销售额。如果仍然符合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他们需要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再次提交声明。
另外,如果纳税人不再符合15%的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但符合10%的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他们也需要重新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可以按照10%的政策享受加计抵减。
对于一直没有收入的纳税人来说,目前是无法直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但当他们开始产生收入后,可以根据政策规定,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提交声明并享受相应的加计抵减政策。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