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化支出可以加计扣除。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样品购置费、临床试验费和研发成果鉴定费用等。企业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相关规定,费用化支出是可以加计扣除的,这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的研发活动,促进无形资产的形成。
一、具体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包括:
1.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二、企业如果需要证明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四、关于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以上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这些加计扣除政策旨在支持企业的研发活动,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企业进行正常的研发活动提供税收上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