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征收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其他固定资产和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简易征收增值税政策中,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政策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对于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以上政策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希望这些详细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简易征收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