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个体工商户付款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非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属于需要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范围。支付个体工商户的费用属于其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取得对方开具或代开的发票,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单位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支付费用时,也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以上解答仅供参考,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咨询专业人士。
当与个体工商户发生业务往来,支付费用构成对方所得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支付方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得中的特定类别,对此类所得,支付方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多种类别,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并不在其中。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从事各种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以及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等。对于此类所得,支付方应取得对方开具或代开的发票,无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除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单位在向其他个人支付费用时,需要根据合同和业务实质判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此笔费用属于应扣缴所得的九类之一,那么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并如属增值税征税范围,还需取得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
向个体工商户付款时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务必注意业务的实质和合同的条款,确保合规操作,避免可能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