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售白银退税
对于各级人民银行按规定配售白银征收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办法。购买方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政策为(94)财税字第52号文件所规定。
二、企业综合利用产品退税
针对企业以林区采伐、造材、加工过程中的“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其在2005年底前所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这一政策由财税字[1998]33号和财税[2001]72号文件支持。
三、软件产品退税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对于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者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照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这一政策由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
四、集成电路产品退税
同样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对于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照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这一政策也源自财税[2000]25号文件。
以上即为当前对于即征即退的相关项目的一些具体规定。这些政策对于相关企业和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有助于促进特定产业的发展和技术的创新。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了解即征即退的相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