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流程是怎样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菜鸟 2024-12-13 02:54 浏览次数:306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申报抵扣。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随着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日益受到重视,关于废旧物资发票的开具问题也备受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发布了相关公告,对废旧物资发票的开具和增值税抵扣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废旧物资时,不再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规定意味着废旧物资发票的开具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使用专门的废旧物资发票。

二、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税人有90天的时间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当月,可以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但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这一变化是出于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的考虑,也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随着政策的调整,相关企业和纳税人需要了解并遵守新的规定,确保合规运营。

对于废旧物资发票的开具,现在主要是依据增值税一般发票进行开具,不再使用专门的废旧物资发票。纳税人在处理废旧物资时,需要特别注意发票的种类和开具时间,以免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同时,对于之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认证和抵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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