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发票的备注栏需要填写内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菜鸟 2024-12-13 05:32 浏览次数:930

发票备注栏需要写内容的主要有:运输服务发票需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建筑服务发票需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需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预付卡业务、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以及个人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等也需要备注。特别注意,未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的发票,可能不得抵扣增值税和税前扣除,存在涉税风险。

一、运输服务发票

对于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必须在备注栏中填写以下内容: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过多,可另附清单。

二、建筑服务发票

提供建筑服务时,发票备注栏应包含: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名称以及项目名称。

三、不动产发票

对于转让或出租不动产的发票,必须在备注栏中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预付卡业务发票

预付卡业务的发票也需要在备注栏中有相关说明。

五、保险相关发票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时,发票备注栏需包含: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以及金额合计等。

六、土地增值税发票

涉及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时,除了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县(市、区)名称,还需注明项目名称。

七、个人保险代理人发票

个人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时,发票备注栏需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注意事项及风险警示

1.无论是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都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纳税人开具的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应当遵守以上规定。

3.未在备注栏中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的发票,可能被视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存在不得抵扣增值税和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政策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其他相关政策文件也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了合规发票的重要性及其与税收的关联。

以上内容是对“备注栏需要写内容的发票有哪些”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劣。对于会计实务的更多学习,建议参考相关专业资料与公告,确保操作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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