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跨省经营需要在外地预缴税款。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相关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跨省经营时,确实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建筑服务增值税,确保税收的及时、足额缴纳。
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进行税款预缴。这意味着,对于跨省经营的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不能仅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
2.关于建筑项目的计税方法,如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但这部分老项目并不豁免预缴税款的要求。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在跨省经营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以确保税收的合规缴纳。对于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和规定,建议纳税人及时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专业税务机构,以确保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