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处理如下: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全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不确定的或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具体处理为: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自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如果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需根据补助的性质和用途进行相应处理,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