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收据入账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对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支出,可以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该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针对小额收据的入账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为相关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一、增值税应税项目
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如果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凭证主要是发票。这意味着,如果支付的费用对方需要交纳增值税,那么必须取得相应的发票。
二、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如果对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凭证可以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其中,收款凭证需要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简单来说,对于不需要交增值税的支付费用,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三、凭证种类与规定
《办法》明确了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同时,《办法》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四、企业操作建议
此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对于未取得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况,《办法》也提供了补救措施,从而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了解并遵循小额收据的入账规定,对于企业合规经营、降低税收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