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委托代销业务的账务处理包括:企业委托代销业务发生的变化,如取消“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使用“发出商品”科目等。在采取收取手续费委托代销业务方式下,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具体账务处理方式包括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不同处理流程,如甲公司需处理发出商品、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乙公司则需处理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等。需要注意的是,受托方确认的业务收入不交纳增值税,应计算交纳营业税。更多会计实务问题可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交流学习。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下,委托代销业务的账务处理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一、新准则下的科目变化
1.取消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代之以“发出商品”科目。
2.对于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商品,企业可以使用“代理业务资产”科目,并可以将其更改为“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3.同时,“代理业务负债”科目用于处理收到的代销商品款,也可以更改为“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二、委托方的账务处理
以甲公司为例,其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当甲公司将商品交付给乙公司时:
借:发出商品(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2.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包括售价、增值税及手续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售价总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支付手续费: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
再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
贷:发出商品(成本价)
3.收到乙公司汇来的货款净额时,进行资金结算处理。
三、受托方的账务处理
以乙公司为例,其作为受托方的具体账务处理为: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售价总额)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售价总额)
2.实际销售时,记录银行存款及增值税销项税:
借:银行存款(收到的款项)
贷:受托代销商品(售价部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交付给甲公司代销清单及货款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进行资金结算和账务处理。其中,乙公司确认的业务收入不交纳增值税,但需要计算交纳营业税。这部分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新准则下委托代销业务的账务处理涉及多个环节和科目,企业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记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