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1.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非货币性福利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企业确认的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需判断是否能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满足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不超过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1.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应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在计提时,会计分录为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2.税务处理:
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等,职工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会计上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未实际使用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比例超限的部分,在当年不得税前扣除,可在以后年度按比例内扣除有以前年度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
应付福利费和职工教育费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各自有其规定和差异,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确处理,并做出相应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