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在汇算清缴时,其中的罚款收入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并体现在年度申报表中,不需在附表三中调增。但属于行政罚款的营业外支出在汇算清缴时,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属于行政部门的罚款则不必调整,但需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营业外收入在《收入明细表》的填报中第17行。以上就是关于营业外收入汇算清缴调增的相关解答。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不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还包括“营业外收入”以及人们平常不称其为收入的投资收益、汇兑收益、财产溢余等。对于营业外收入,在汇算清缴时的数据填报与调整方法是有明确规定的。
关于营业外收入在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调增,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例如,营业外收入中的罚款收入,如果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收入,并且已经在会计处理上计入营业外收入,那么在填年度申报表时,这部分收入已经计入收入总额,就不需要再在附表三中调增。
但是,对于营业外支出中的罚款支出,虽然在会计上可以列支,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这部分需要调增。如果罚款属于行政罚款,那么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若不属于行政部门的罚款,则不需要调整,但必须取得相关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发票。
关于营业外收入的填报方式,在汇算清缴时,营业外收入应填写在《收入明细表》的第17行。具体的数据填报与调整方法在上文中已经详细介绍过。
针对“营业外收入汇算清缴调增吗?”这一问题,答案是:视具体情况而定,部分营业外收入在汇算清缴时可能需要进行调整。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税务规定和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