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的政策是指,企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12%的部分,可以结转至未来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该政策,之前未扣除的捐赠支出也可按此政策执行。企业需关注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年度利润总额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针对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进行了具体通知。
一、政策概述
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税收优惠。这些捐赠必须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
二、扣除限额
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也可以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公益性捐赠享受税收优惠,激励企业进行更多的社会公益投入。
三、结转扣除规则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在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四、执行时间
该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也可按照本通知执行。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负担。企业通过参与公益活动不仅可以履行社会责任,还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从而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