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企业指通过了软件企业认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的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方面,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国家重点软件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工资和培训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增值税方面,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研发和生产,不作为所得税收入。本地化改造的软件可享此政策,但单纯汉字化处理的不包括。出口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1.对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过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第三年至第五年,这些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对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果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增值税优惠
1.从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2.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可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3.对于将进口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企业,销售的软件也可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这里的本地化改造指的是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有助于这些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提升。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