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如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是企业在长期经营中为了获取长期效益而投入的资金。这类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是采取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支出,同样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这些支出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反映企业长期资产的价值消耗。
三、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未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其他资产在未发生实际损失之前,其计提的减值准备同样不能税前扣除。
四、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纳税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支付的罚款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为这是企业违法行为的经济后果。
五、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纳税人因违反税收法规而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因违反其他法律被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中的赔偿部分
若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但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那么这部分赔偿金额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超过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及非公益捐赠
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除此之外,还有如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等,同样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规范性,防止企业通过不当方式减少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