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三种缴纳方法为:一、按合同自贴花,由合同书立人自行贴花;二、汇总缴纳,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适用于需频繁贴花的情形;三、核定征收,税务局可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包括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等情形。缴纳时,需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一、按合同自贴花
合同书立人在合同书立或领受时自行贴花,这是一种常见的印花税缴纳方式。在财务处理上,纳税人需要在购入税票时进行记账,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当书立合同贴花时,借:税金及附加,贷:预付账款。
二、汇总缴纳
汇总缴纳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适用于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情形。在财务处理上,每月计提印花税时,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在实际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贷:银行存款。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在一年内不得改变。
三、核定征收
在以下四种情况下,税务局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①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②未如实登记和保存应税凭证;③拒不提供应税凭证;④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在财务处理上,核定征收的印花税也是通过“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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