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可进行抵扣的票据凭证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以及旅客运输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等资料。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可抵扣依据相关财税政策和规定执行。
随着税务政策的不断更新,可用于抵扣的票据凭证也在不断变化。以下是目前可以进行抵扣的票据凭证: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同样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4.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当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通过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5.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可按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6.桥、闸通行费发票: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可根据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特定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除了上述凭证外,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其进项税额也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至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可抵扣及凭哪些凭证抵扣,需要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则不能抵扣。
以上便是目前可以进行抵扣的票据凭证的详细列表及相关的规定说明。希望对您了解和学习会计实务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