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扣单独开发票不能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而仅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扣单独开发票是不能扣除的。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文,对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那么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这里的“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指的是在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只有在此情况下,折扣额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
3.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注明,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折扣额,那么这种折扣额是不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的。
对于销售折扣单独开发票的情况,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在进行销售折扣操作时,应确保在开具发票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都在“金额”栏中注明,以确保符合税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