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破产清算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时,需终结破产程序。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并非意味着企业没有财产,对这些财产仍需处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如发现有可供分配的财产,但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将上交国库。清算费用需由破产企业先行拨付,若企业无法支付,只能结束破产程序。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可了解更多会计实务问题。
当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首先需要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费用即清算费用,必须由破产企业先行拨付。如果破产企业无法支付清算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终结破产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进行处置,债权人也不会允许这样的做法,因为这不符合保护合法债权的司法理念。
对于破产清算中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给出了规定。如果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发现破产人有可供分配的财产,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将其上交国库。这是一种针对破产清算中财产不足支付费用的解决方案。
当破产清算不够支付清算费用时,依法终结破产程序是必要的。同时,对于破产企业的财产,仍需依法进行处置,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上是关于破产清算不够支付清算费用时的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