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其申报纳税方式如下:
1.如果能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则按照开票数额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2.如果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则应将项目部视为独立纳税人,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为开票数额的2%。
二、对于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其申报纳税方式如下:
1.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并能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在注册地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无法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也需作为独立纳税人,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为开票数额的2%。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时,其申报纳税方式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项目部的性质、是否提供证明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的条件等。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施工前,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收政策,确保合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