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进行预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预缴方式由税务机关核定。企业可按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若有困难,可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或其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年度汇缴清缴时,多缴的税款可申请退税或抵减以后年度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需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并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进行。这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而来的要求。
对于预缴的方式,企业有两种选择:
一、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二、如果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可以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也可以采用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预缴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了某种预缴方法,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其他预缴方式的企业,应当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在年度汇缴清缴时,如果全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已预缴的税款,多缴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年度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是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来进行的,这有助于确保税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预缴方式,并遵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咨询专业人士或查阅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