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中明确规定,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文化创意服务,而文化创意服务中又包括广告服务。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这些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具体来说,广告制作费包括了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等环节的费用。这些服务都是为了实现广告的最终展示和传播,从而帮助客户达到宣传和推广的目的。广告制作费作为广告服务的一部分,属于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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