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行为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了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提供应税劳务;二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为了增强获利能力,转而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在兼营行为中,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征税规定是,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则由税务机关核定。对于是否分开核算,纳税人有一定的选择权。以上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兼营行为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企业经营中经常出现,特别是在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经营范围时尤为常见。兼营行为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增值税纳税人涉足营业税征税范围
许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加强售后服务或扩大经营范围,会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这种情况下,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因此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可能更有利。但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对比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与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以决定是否需要分开核算。
二、营业税纳税人涉足增值税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也可能转而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这种情况下,企业一般是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来征税。
对于兼营行为的增值税缴纳,如果能分开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开核算,则由税务机关核定。这意味着,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的,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收增值税。而对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分开核算,从而决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这种规定对于纳税人来说,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企业类型进行税务筹划,以优化税务负担。同时,也要求税务机关在核定税收时,公正、透明地执行税收规定,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兼营行为的产生源于企业为扩大经营范围或增强获利能力而涉足不同税种征税范围的行为。企业在面对兼营行为时,需充分了解税务规定,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税务筹划,以合法减轻税务负担。